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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节能法》 能效标准体系建立应先行
中国节能建材网】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2008-5-28 9:09:12】

    在日前召开的第十一届科博会“能源利用与新能源开发国际论坛”暨“第四届中国能源战略高层论坛”上,中国节能协会秘书长房庆表示,我国从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节能法》,完善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制度等节能基本制度。而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要以健全能效标准体系为前提。

  房庆认为,实施新《节能法》首先要做的是健全能效标准,这是开展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落后的高耗能产品设备工艺等的实行禁止生产销售、限期治理和淘汰的重要依据。房庆表示,健全的能效标准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完善强制性的能源效率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等。(2)制定空缺的标准,修改落后的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标准,各省、区市应积极制定地方标准,新节能法允许地方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更严的地方标准,特别是在建筑领域。(3)在健全标准的基础上,开展家用电器的能效标识管理和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2007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七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46项与《节能法》配套的国家标准,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陆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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