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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再次提高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电价
中国节能建材网】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2008-7-2 15:14:09】
    浙江省物价局决定,从本月起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再次提高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8个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企业的电价。

    从今年7月1日起,浙江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5元和0.20元执行。

    为缓解煤价上涨影响引起的电价矛盾,适当补偿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筹措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此次提高3.21分钱。本次调价,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浙江省经贸委2007年6月决定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实施差别电价,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

    在此之前的2007年1月和2006年10月,浙江省物价局已经两次提高电解铝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了0.07元和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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